本报讯(记者厉征)8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公众可以在2017年9月6日前,通过登录财政部网站首页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也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财政部条法司或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在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上述两部门指出,2000年10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10%。2001年~2016年,全国累计征收车辆购置税22933亿元,年均增长17%。其中,2016年征收车辆购置税2674亿元。车辆购置税制度对于组织财政收入,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引导汽车产业发展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条例自发布施行以来,运行比较平稳规范,在其基础上制定法律的条件已经成熟。
两部门表示,制定车辆购置税法,是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迫切要求和重要体现,有利于完善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增强其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财政制度,有利于深化改革开放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两部门对制定车辆购置税法的总体考虑作了下列说明:第一,采取税制平移的方式将条例上升为法律。车辆购置税实施十多年来较为稳定,税制要素基本合理,税收征管效率较高。从实际执行情况看,不需要进行大的改革,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实现车辆购置税平转立法。第二,合理调整少数征税事项。根据情况发展变化和税收征管实际,调整应税车辆分类、计税价格核定方法等少数事项,使税制更加科学合理。第三,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机制。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征收,但离不开公安、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配合,征求意见稿对建立征管分工协作机制作了规定,以提高征管效能和纳税服务水平。
征求意见稿对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价格、税率、应纳税额、减免、征管、退税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