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张天犁表示,此次修法,将原来所规定的只允许企业捐赠在当年税前扣除,补充为可以结转到以后三年扣除,这个修正案和去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慈善法做了衔接,是对原有税法的一种调整和完善,是对原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一个扩大和延伸。他进一步介绍说,在原有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捐赠只允许按照占企业利润12%的比例在当年扣除,超出12%的部分则不再允许扣除。此次修订,允许超出企业利润12%的部分在以后三年内继续在税前扣除,实际上是对捐赠扣除优惠政策的扩大,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许多大额捐赠支出无法在税前扣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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