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制度改革是国家为了更好地实现其职能对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调整。新中国成立后,税收制度进行了若干次重大改革,云南税制改革按国家统一部署规范实施。1950年建立新中国税收制度,依照政务院《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除薪给报酬所得税、遗产税暂不开征外,其余税种全部开征,对房产税、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限制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市、县征收,从而促进和保障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1953年修正税制,依照政务院《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试行商品流通税;修订货物税、工商业税及其他各税;根据《西南区少数民族地区税政实施要则》并结合云南实际制定了边疆兄弟民族地区税收征收办法,在边疆26个县执行,适应了国民经济恢复后的社会经济发展变化要求。1958年改革税制,依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合并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四种税为工商统一税,简化纳税办法,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调整税率,鼓励协作生产,改变委托加工产品的纳税规定,适应了私有制改造基本完成后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1973年简并税制,执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在全省试行工商税,制发了《边疆兄弟民族地区工商税收规定(草案)》,在29个边疆县和8个人民公社推行,在边疆地区只开征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3个税种,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和牲畜交易税,继续实行边疆宽于内地的税收政策;制发《云南省农村人民公社工商税试行办法》,实行农村宽于城镇的税收政策,形成建国后税种最少、最简单的税制。1982年,建立涉外税收制度,涉外税制由3部分组成,一是所得税,由个人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组成;二是流转税,对外资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三是财产行为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从云南实际出发,分地域实行四套税收政策,在内地,把原来征收的工商税部分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等四个税种,改进国营企业所得税和国营企业调节税,相继开征奖金税、资源税、建筑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继续征收;对边疆兄弟民族地区、农村、贫困山区从有利于扶持发展,搞活商品经济出发,进一步放宽税收政策。1994年实施工商税制改革,推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改革个人所得税,撤并和开征了一些税种,初步实现了税制的简化、规范和高效统一。此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逐步开展了“费改税”、出口退税制度、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等一系列税制改革,1999年开征银行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001年开征车辆购置税,2005年由国税系统负责征收;2008年,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推行。
( 撰稿人:赵敏 审稿人:和志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