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改税是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改为向国家缴税。利改税作为改革国家与国营企业分配关系的重要方式,是80年代中期经济体制和税制改革的重要任务。198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实施第一步利改税:一是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利润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一部分上缴国家,一部分按照规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二是赢利的国营小型企业、县以上供销社,其利润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对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国家可以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者按固定数额上缴一部分利润;三是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饮食服务公司,按15%税率缴纳所得税;四是军工、邮电、粮食、外贸、农牧、劳改等企业暂不实行利改税。同时,依据税收管理权限对改革范围和税率标准作了相应的补充规定。由于第一步“利改税”采取“税利并存”的过渡办法仍然不能处理好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从“税利并存”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的第二步“利改税”逐步推出,1984年,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草案)》、《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同时,实施工商税制改革,一是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后4种税保留税种,暂缓开征);二是调节税税率一户一率,按户核定;三是确定国营小型赢利企业,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饮食服务公司按照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四是确定军工企业、邮电企业、民航企业、外贸企业、农牧企业、劳改企业和少数经批准试行上缴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的企业,暂不按照新办法缴纳所得税和调节税;五是1983年的盈利企业,由于调增税率和开征新税使当年由盈变亏或者利润不足当年合理留利的,3年内减征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六是亏损企业到期扭亏为盈的实行利改税;七是实行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的企业,已到期的实行利改税,未到期的到期后进行利改税等等。同时,依据税收管理权限作了一系列补充规定:一是对小型商业零售企业只按利润指标划分,并对部分企业划分标准作了适当放宽;二是确定了一些降低所得税税率和减免税优惠的措施等。
( 撰稿人:赵敏 审稿人:和志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