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的流转额或产销数量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国内消费税是指除海关代征进口环节消费税之外的消费税,一般用于税收收入统计。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云南省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征消费税。征税范围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率为3%~45%。 2006年4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消费税税目、税率进行了调整: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目下的子目,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5个子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调整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和白酒税率。
1994年~2004年云南国税消费税累计收入1612.45亿元,占同期云南国税收入的45.95%,2005年~2012年云南国税消费税累计收入2874.44亿元,占同期云南国税收入的38.76%。
( 撰稿人:陈外平 审稿人:刘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