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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规对清算期限的规定

时间:2014-09-11 15:54 来源:云会计 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
    在公司注销实务中,曾经遇到过这样的案例。某公司启动注销程序后,先到工商机关办理了清算组备案,接着就登报公告,公告以后,就开始正式办理清算和注销程序。由于该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复杂、债权债务情况较为复杂,所以在清理债权债务时花费了较长时间。另外,在注销税务登记时,因税务局查账也花费了较长时间,结果过来差不多一年时间,清算才算完成,税务也才注销完成。该公司备齐工商注销的各项文书后,前往工商局办理工商注销。结果,工商机关以清算时间过长为由,让该公司重新登报,再等登报满45天后,再去注销营业执照。那么,工商局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我国公司法将清算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自行清算是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进行的清算,强行清算是法院根据相关主体的申请而组织的清算。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自行清算没有规定清算期间,强行清算虽然规定清算期限为6个月,但同时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清算事务的,可向法院申请延期,具体延长期间交由法院确定。
在公司清算的法律服务过程中,客户对能在多长时间内完成清算事务很关注。但由于公司清算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情况,致使法律很难作出一个强制性的清算期限的规定:
1、清算过程中可能因债权债务或财产产权争议而发生诉讼,而诉讼需经历一系列程序,且这些程序无法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因此诉讼势必影响清算的顺利进行,无法在一个较短的固定期限内完成。
2、清算还可能因政府机关的行为而延长,比如税务机关因为公司资料不完整而不出具完税证明,海关因为公司缺乏海关监控而不出具海关事务完结证明等。
可见,相关法律规范实际是没有规定清算期限的。
 
*本文来源:云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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