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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时间:2014-10-09 15:49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中国税网 点击:

发自中国税网《每日税讯》微信平台

 

  一、2014年9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

  《意见》指出,持续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实行税务行政审批目录化管理,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二、2014年9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税总发〔2014〕102号)。

  《通知》指出,督促检查工作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上级和本级税务机关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要抓好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会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三、2014年9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

  《通知》明确,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的有关要求,决定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

 

  四、2014年8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

  《公告》明确,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前期监控和后续跟踪管理等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手段发现纳税人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并要求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20日之内提供同期资料或者其他有关资料。

 

  五、2014年8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函〔2014〕412号)。

 

  六、2014年8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自卸式垃圾车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3号)。

  《公告》明确,自卸式垃圾车不属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纳税人购买自卸式垃圾车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七、2014年8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号)。

 

  八、2014年8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公告》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条、第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

  (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四)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九、2014年8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

  《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

 

  十、2014年8月2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关税〔2014〕54号)。

  《通知》明确,适当延长财关税〔2014〕37号中首批取消78个税号钢材产品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保税政策的过渡期。即: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上述78个税号钢材产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2014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合同,且在2015年6月30日前实际进口的,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

 

  十一、2014年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

 

  十二、2014年8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一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

 

  十三、2014年8月27日,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布《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

  《意见》指出,落实和完善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

 

  十四、2014年7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全国税务系统微博微信矩阵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37号)。

  《通知》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税务部门要在充分调研论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于2014年10月前开通本级官方微博、微信。其中微博应至少在新浪、腾讯两个平台开通,微信在腾讯微信平台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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