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199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依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中央和地方共同享有、按一定的比例分成的税种,称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经改革调整至2012年,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括:(1)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3)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4)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归属中央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6)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7)印花税,证券交易缴纳的印花税收入的97%归中央,余下的3%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
( 撰稿人:谢布琼 审稿人:梁丽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