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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时间:2014-11-13 22:45 来源:网络 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14]29号)。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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