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关闭

微信扫一扫
咨询热线
0871-64570555
投诉电话
13888123127
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微信平台 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招聘信息 昆明商务代理协会工商代理考试预习题库 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时间:2016-08-12 09: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作者:昆明商务代理协会 点击: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此,保险机构营改增后收取保费时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为不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最大程度上减少对纳税人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对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问题进行了明确。

  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

    协会地址: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漫大道80号海归大厦236室 邮政编码:650200 联系电话:0871-6457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