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关闭
微信扫一扫
咨询热线
0871-64570555
投诉电话
13888123127
首页
昆明商协
新闻中心
政策法规
会员名录
下载专区
培训认证
招聘信息
协会简介
|
协会宗旨
|
协会风采
|
联系我们
协会动态
|
行业动态
|
通知公告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相关文章
国务院出台《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生产
李克强开会定了这件事:企业简易注销时间减少
省“多证合一”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暨“先
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31个重点地区推进“证照分离
您当前的位置:
主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时间:2016-08-12 08:5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作者:昆明商务代理协会
点击: 次
一、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全面推行,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专用发票管理日趋成熟,税务总局决定取消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相应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
二、上述规定取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上一篇:
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下一篇: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友情链接:
昆明市工商红盾信息网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企业信息公示(企业年检)
外资企业网上年检
企业信用查询
昆明工商局企业信息查询
云南省国税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国家税务总局
昆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协会地址: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漫大道80号海归大厦236室 邮政编码:650200 联系电话:0871-64570555
Copyright © 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
网站地图
|网站备案号:滇ICP备14005862号-2
入会须知
技术支持:
昆明正能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