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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商务代理行业 管理规范

时间:2019-04-12 17:32 来源:网络 作者:昆明商务代理协会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登记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的经营行为,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从事企业登记代理工作的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的行业指导性文书。
第三条     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负责本市代理机构会员企业资质管理、和商务代理行业代理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第二章  企业资质
第四条     代理机构指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的企业及法律、法规允许从事企业登记代理业务的其它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     设立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经营范围中应有 “工商事务代理”字词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相应的办公设备。
4、有执业质量管理制度;代理人员解聘、聘用制度;执业代理工作底稿管理制度;执业收费标准;委托代理合同文本。
5、凡申请加入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办理资质证书的中介机构应至少有三名以上取得《昆明市工商事务代理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的人员、投资人
设立分支机构参照上述条件。
第六条      鼓励代理机构加入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分享协会的行业信息,诺守行业准则,遵守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章程。
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向代理机构颁发会员牌匾和会员资质证书。
第七条      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资质等级标准为五级,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凡会员单位被评为星级以上的,协会将颁发相应星级会员资质,符合代理机构设立条件但达不到星级标准或入会不满一年颁发无星级资质证书。会员级别评定实行动态管理,资质级别根据公司规模、年度业务开展、诚信守法经营、取得荣誉等方面全面衡量。
第八条      满足本规范要求,申请《工商事务代理资质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报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工商事务代理资质证申请表》(201X年度)一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及租房合同;
4、企业如有商标,请提供商标注册证,如果商标正在办理中须提供商标受理通知书;
5、企业成文的培训制度;
6、企业文化建设方面如有企业核心价值观口号、企业LOGO、企业活动展板照片等请提供电子版。
8、参照本办法提交一份自我等级评定报告,并注明所要申请的资质等级。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会员单位,均可提出工商事务代理企业资质申请,在递交相关材料并经商协审核通过后,方可取得工商事务代理资质证书。
第十条      企业发生变更、注销等变动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或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三章  个人从业资格
第十一条          从事企业登记代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中专(含)以上学历;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参加行业组织的培训、测评。
第十二条          满足前条规定的公民申请执业资格,应提交下列材料:
1、执业资格登记表
2、通过协会组织的培训、测评证明
3、居民身份证
4、小一寸免冠照片
5、代理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携带公章。
 
第十三条          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向符合执业资质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格证》。取得《资格证》并在代理机构内从业的人员为代理人员。 
第十四条          代理人员变更执业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执业单位登记表
2、原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
3、新代理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携带公章
4、原《资格证》。
第十五条          代理人员暂停执业或退出行业,应交回《资格证》
第十六条          《资质证》《资格证》实行年度执业审验制度,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为代理人员执业资格审验期。代理人员应参加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举办的继续教育。未通过执业资格年审、未参加继续教育或未按时办理执业注册的《资格证》失效。
第十七条          代理人员的执业资格及变更登记等事项可由其从业的代理机构统一办理。
第十八条   代理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以上的代理机构执业。代理人员离开代理机构,《资格证》无效。  
第十九条   代理人员到登记机关办理业务,应在登记机关备案,提交下列材料:
1、    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法人、负责人、股东身份证明;
3、    代理机守法经营的责任书、承诺书等;
4、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          代理企业信息、代理人登记表;
6、          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应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1、代理机构持照亮照经营;
2在承接业务时,应该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3、规范具体代办行为。①代理人应当要求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明确代理权限,并在委托事务的处理权限内,修改登记资料、领取相关文件,并以被授权人名义签名;不得随意在登记资料上代签名、或伪造签名的行为。②如实填写企业联系方式,具体经办人员不得以自身联系方式代替企业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应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1、指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代理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执业守则、执业纪律、办事程序、执业人员的姓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2、建立业务管理制度。代理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妥善保存执业记录、原始凭证、账簿和代理合同。
①业务承接制度,在承接委托业务时应和委托人通过委托合同等文件记录和确认下列事项:a.委托人;b.委托人进行委托的目的、代理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c.委托人的具体指示和目标;d.清晰地解释可能的结果,以及该结果是否与发生的费用或者风险相称;e.代理机构所依据的策略、采取的行动和可能的时间框架;f.承办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负责进行全面监督的人的姓名,以及在提供的服务存在问题的时候同谁联系;g.委托人的职责和应当履行的要求;h. 收费和其他费用信息。
②业务办理制度,代理机构应当有相应的规定来保证业务办理的顺利进行。a.业务连续预案。代理机构应该有业务连续预案,以应对因自身人员变动、职责分工等情形而对委托人事务产生的影响。特别是对于办理业务时限长,包括各类前置手续代办的,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确立内部的事务移交程序、与其他机构签订转委托协议等方式建立业务连续预案;b.对重要日期的记录和跟踪。重要日期是指为完成特定事项而必须遵守的关于行为或承诺的时限。对于在登记过程中的一些时限要求,应该列为重要日期进行记录。一旦错失这种期限,将导致法律责任或引起对代理机构的索赔;c.业务办理跟踪报告制度。应按照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事务的进展情况;对于该事务办理过程中将会或者可能会对委托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或者可能阻碍事务进展的情形应向委托人迅速报告;d.登记材料管理制度。登记代理机构应当有书面程序来保证能够适当地保管并能够追溯属于委托人的原始文件,并在业务办结时或在委托人的要求下,返还属于委托人的原始文件。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规范维护市场秩序。
2、遵守职业道德,诚信代理不做虚假宣传,不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和信息不以欺骗等不当手段承揽业务杜绝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3、尊重委托人的知情权,向委托人提供真实准确的登记注册信息。
4、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文件、证件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5、按照合同收取佣金和费用开具有效发票,依法纳税。
第五章 行为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违反本试行办法第三章条款规定,经查证属实,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批评教育、行业内通报、取消会员资格、建议登记机关暂停受理其业务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的惩戒。
第二十四条              代理人员违反本试行办法第三章条款规定,经查证属实,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批评教育、行业内通报和吊销《资格证》等形式的惩戒。被吊销《资格证》的代理人员,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收回其《资格证》并在行业内相应平台通报,三年内不得从事企业登记代理业务。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负责解释。
本试行办法自2017年8月1日施行。

附件下载:昆明市商务代理行业 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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