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以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企业以及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其他企业有关业务的会计核算。
《征求意见稿》旨在全面规范重点排放企业有关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涵盖了从会计科目的设置、相关业务的日常核算,到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列示。
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3个部分内容:一是对碳排放权相关的资产、负债设置了会计科目。二是根据重点排放企业不同的日常业务规定了相应的账务处理。三是明确了重点排放企业在财务报表上的列示和披露要求。
据悉,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北京、重庆、广东、湖北、上海、深圳、天津等7个试点地区的参与排放权交易机制的重点排放企业和参与碳排放权买卖交易的其他一般企业。
根据国内试点省市的制度安排,参与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排污企业通常可以从政府处免费获得排放权配额,但同时也承担相应义务,即根据本年度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数量,下一年度必须向政府提交等量的排放权配额。
财政部要求各单位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6年11月18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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