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发布《政府会计准则第XX号—— —公共基础设施(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公共基础设施历来是政府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目前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并没有纳入单位会计核算,政府投资形成的巨额公共基础设施在政府会计主体资产负债表中未得到全面反映。
《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众长期使用需要而负责管理维护的,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分;具有特定用途;不可移动。分类看,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
《征求意见稿》对于公共基础设施确立了“谁负责管理维护、谁入账”的原则,即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确认按规定由其直接负责维护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
公共基础设施由多个政府会计主体共同管理的,应当由对该资产维护管理负有主要责任的政府会计主体进行确认。
同时,公共基础设施分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分别管理的,应当由各个政府会计主体分别对其负有直接维护管理责任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相应部分进行确认。
《征求意见稿》还就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等操作给出了“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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