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印发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委、办、局,驻区机构、街道、直属企事业单位: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利用新办法为区内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入孵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入驻经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和扶持作具体规定。本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创新为发展动力,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以及对传统技术改造的企业。
第三条 根据《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2年本)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暂行实施办法》,本办法政策奖励实施差别化,鼓励类产业全额享受优惠政策;允许类产业降低一档(即国家标准按省级执行,省级标准按市级执行,一等奖按二等奖标准执行,以此类推)享受优惠政策,末档或无档次区分的按60%享受优惠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不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条 经开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区内科技企业的认定、考核和宏观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和管理
第五条 申报经开区科技型企业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经开区内登记注册和纳税,经营期一年以上,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
(二)、企业具备较好的产业发展基础和条件,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
(三)、具备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研发人员队伍稳定或企业与一个以上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开发关系,能促进产学研结合。
(四)、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
(五)、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3%以上。
(六)已通过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需进行再次认定。
第六条 申报认定经开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向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由经发局邀请专家进行评审,并会同财政分局、监察审计局审核提出方案后报管委会批准认定。被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由管委会发给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型企业证书。
第七条 申请认定经开区科技型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1、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报告;2、《科技型企业认定申报表》;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5、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6、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证明材料;7、其他附件。
第八条 经开区科技部门对认定的科技型企业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综合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连续两年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将取消其经开区科技型企业的资格。
第三章 扶持与促进政策
第九条 对我区孵化器引进的经管委会认定的经开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房租补贴,具体标准为第一年给予每月每平米25元,第二年给予每月每平米20元,第三年给予每月每平米15元的补助。经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也按此相关规定予以房租补贴。
第十条 每家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米。房租补助
资金直接支付到孵化器管理公司作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房租抵扣。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科技型企业被取消资格的,管委会将停止对其房租补贴资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本修订办法实施日起原办法自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