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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章程

时间:2014-10-14 10:03 来源:网络 作者:admin 点击:

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组织定名为:“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按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组织。

本会英文名称:Kunming Business AgencyAssociation缩写:KMBAA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云南省代理机构在昆明地区从事商务代理活动的自律与管理,协调与服务。反映会员愿望 和协会情况,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为会员,社会和政府服务。为提高协会发展水平,促进云南地区经济水平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云南省昆明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昆明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云南省昆明市。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昆明市滇池路2号方舟大厦910(暂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对企业的现状和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接受会员对云南省有关法规、政策的咨询,听取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二)    教育会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并促进商务代理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强整体实力、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程序,引导会员企业沿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健康发展。

(三)    团结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并提供咨询服务,推动会员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

(四)    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五)    不定期组织各种专题的报告会、座谈会,帮助会员了解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市场形势分析和市场信息分析,帮助会员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提高技术水平和质量水平。

(六)    执行昆明市市政府、工商联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下达的指示或交办的工作。

(七)    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调解彼此的矛盾和纠纷。

(八)    办理云南省工商联或有关人士交办的有关任务,当好商务代理界的桥梁和纽带。

(九)    积极开展工作,定期向云南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报工作,报送信息、反映会员企业的发展状况、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会员:云南地区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会员介绍。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讨论通过,批准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的,颁发会员证书。单位会员应推选一人为单位会员的代表。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检举揭发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违反本章程,不服从本会协调、决定和损害其他会员利益行为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热心、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八)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  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退会后,不得利用协会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

(一)  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二)  被判处刑罚的或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  一年不交纳会费;

(四)  一年不参加本会的活动;

(五)  在会员间恶意挑拨,挑动会员纠纷,破坏会员团结,情节恶劣。

(六)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七)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  冒用本会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本协会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2年至少召开1次,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有1/3以上的会员代表或者常务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  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最多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的声誉;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 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 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检查落实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提议、监督整改情况;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    处理其他日常商会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保存10年。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五节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登记机关审批。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六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    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    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位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40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15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权,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会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须报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2年12月18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昆明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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