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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信息违规:莫以恶小而为之

时间:2016-08-18 09:10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昆明商务代理协会 点击:

  笔者观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截至上周末,上海8月份以来公示了132件案件,其中有关登记信息违规的案件有所增加,有17件,包括6件“未在网站首页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案”和11件“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案”。


  未在网站首页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


  公示系统显示,经查明,当事人上海协佳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建立并发布了公司网站页面。2016年8月3日,执法人员对上述网站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网站首页及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均未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公开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且当事人承认其公司网站尚未进行网上亮照。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


  公示系统显示,经查明,当事人上海兮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建立并发布了公司网站页面。2016年8月2日,执法人员对上述网站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网站首页及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均未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公开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且当事人承认其公司网站尚未进行网上亮照。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


  公示系统显示,经查明,当事人上海一统水产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上海商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网络服务器,建立企业网站,另外聘用网络管理人员作为网站的兼职维护人员。当事人建立企业网站后,在网站未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的情况下对外发布宣传信息。


  执法人员于2016年5月31日向当事人制发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15日内在其企业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截至2016年7月18日,当事人仍未在企业网站公示营业执照的信息。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构成了未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行为。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罚款1500元。


  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青浦沈巷东辉五金厂于1992年1月开始,在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将经营场所由原住所“青浦区沈巷镇欣佳私营经济开发区”整体搬迁至“青浦区朱家角镇王金村新泾186号”(自有房屋),并开始在该场所从事五金制品的生产加工经营活动。


  2016年5月17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青浦沈巷东辉五金厂在2016年6月16日前改正擅自变更登记事项(住所)的违法行为。截至2016年7月18日,当事人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


  该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行为。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


  公示系统显示,经查,当事人上海宏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一家从事投资理财经营服务的公司。公司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27号1层。2016年3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住所地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将经营地址变更为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950号1006室。执法人员当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在限期内未依法改正。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未经登记擅自变更营业执照记载事项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对其罚款3万元。


  公示系统显示,经查,当事人上海禄碧创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6日,公司成立后遂在原登记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民路599弄1号第二幢A222对外从事五金加工的经营活动。2015年8月1日,当事人由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从上述经营场所搬迁至上海市松江区长谷路工业B区18号1幢102室,并正式对外从事经营活动。2016年4月12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30日内办理好住所变更登记手续。2016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上述地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且继续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此后,当事人向公司登记机关递交变更登记事项申请,并于2016年6月16日完成了相关登记事项的变更手续。


  该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行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对其罚款1万元。


  未在网站首页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也好,擅自变更登记事项也罢,可能很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认为这不是什么大事,从上面的案例也可以看到,对于一些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只是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的处罚。而对于各类市场主体而言,切莫以恶小而为之。须知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很多严重违规的企业,都是从一些小错开始的。况且,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诚信”的力量越来越大,任何不良记录都会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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