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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管理规定
时间:2015-01-23 18:01
来源:云南省工商局
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 次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第 1 号
《
云南省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管理规定
》
已经2014年12月10日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云南省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经营者)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以下简称电子标识)应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可信网络交易环境,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网络经营者申请、使用电子标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标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网络经营者申请发放,用于公开其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及涉网信息时所使用的电子链接图标。
电子标识的链接地址必须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指定的页面,任何网页不得提供或呈现虚假电子标识。
第四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网络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五条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作电子标识,通过云南省网络交易监管服务网为网络经营者提供电子标识申请、查询、下载等服务。
第六条
电子标识的审核、发放,由网络经营者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
电子标识的审核、发放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网络经营者申请使用电子标识,应当通过云南省网络交易监管服务网,注册会员、填写基本信息并提交电子标识申请表,电子标识与网络经营者在申请表上填写的域名一一对应使用。申请人开设有多个网站(网页)的,可一并申请办理。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在云南省网络交易监管服务网上进行公示,并为申请人提供电子标识代码下载服务。审查未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60日内下载电子标识代码,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页尾醒目位置贴置电子标识。
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支持并协助在其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店经营者贴置电子标识。
第十条
使用电子标识的网络经营者,在下列事项变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云南省网络交易监管服务网申请变更。
(一)营业执照变更的;
(二)网站名称变更的;
(三)网址(域名)变更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变更的事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标识发放机关应当注销其电子标识:
(一)网络经营者主动申请办理电子标识注销的;
(二)网络经营者已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
(三)网站关闭或者域名失效超过6个月的;
(四)网店关闭或者网店所在网络交易平台已停止向其提供交易服务或信息发布服务超过6个月的;
(五)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在主页页尾醒目位置贴置电子标识,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
(六)其他应当注销电子标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电子标识应用的指导,对已发放的电子标识,要结合网上检查,定期开展勘验,帮助网络经营者正确使用电子标识,规范电子标识贴置。
第十三条
网络经营者未公开电子标识或者营业执照登载信息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网络经营者仿冒、伪造电子标识,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电子标识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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