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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代理人资格证考试复习资料

时间:2019-04-22 09:41 来源:网络 作者:昆明商务代理协会 点击:


  
2019年度代理人资格证考试复习资料,点击下载
 
  1、市场主体登记主管机关是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2、企业可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3、公司成立日期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4、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5、企业经营范围按照是否需要前置许可划分,可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
 
  6、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7、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设立
 
  8、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9、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0、有限责任公司可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11、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2、营业执照的正本通常应悬挂在办事主要场所或经营场所位置。
 
  13、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14、依照《公司法》,以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是分公司。
 
  15、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16、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7、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姓名,新经营者应该是家庭成员
 
  18、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9、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20、张某个人出资在甲市设立一家快餐店,由于经营得当,很快名声远扬。为扩大规模,张某于半年后在乙市又设立一家快餐分店。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张某应在乙市的登记机关申请快餐分店的登记,并报甲市登记机关备案。
 
  21、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22、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中国”内容和文字
 
  23、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24、市场主体登记审批的基本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25、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及部队编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等内容和文字。
 
  26、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出现以下情形,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企业经营的;
 
  2)、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
 
  3)、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
 
  27、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特许经营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8、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29、公司类型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30、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1、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公司设立分公司、住所变更、公司清算组成员变更,需办理公司备案事项
 
  32、集团母公司、子公司、合伙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33、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有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35、合伙企业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
 
  2)、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3)、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4)、合伙的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6、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退伙。
 
  37、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劳务、知识产权出资。
 
  38、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企业法人的组织章程的相关规定。
 
  39、企业法人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2)、新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3)、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0、我国市场主体按所有制性质可分为内资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41、企业名称包括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等部分。
 
  42、网上电子注册流程是用户注册、网上核名、录入信息、银行U盾认证、提交审核。
 
  43、国有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44、企业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自行修改。
 
  45、企业年度报告流程为认证、登录、填写及附件上传、报送、公示、存档。
 
  46、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并且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47、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区地方用的民族文字
 
  48、设立公司需先申请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49、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5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设股东会
 
  51、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52、董事会有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53、公司经理有权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54、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55、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56、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一并转让
 
  57、企业自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三年内主动改正、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58、公司以其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为住所。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59、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是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个人独资企业(依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及合伙企业的名称不可以含有“有限”“有限责任”字样。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60、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6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62、合伙企业没有设立最低出资额的限制。
 
  63、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必须是书面的。
 
  6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65、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6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展示页中,包括的信息类别有基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
 
  67、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载明哪些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68、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a、《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云南市场监督网上办事大(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下载或者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领取。
 
  b、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c、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69、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哪些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a、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b、《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领取。
 
  c、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d、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70、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提交哪些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a、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b、《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领取。
 
  c、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d、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71、公司住所变更登记提交哪些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a、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b、《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领取。
 
  c、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d、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72、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登记提交哪些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或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变动的,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注:a、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适用本规范。
 
  b、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无需提交第4、5两项材料。
 
  c、《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领取。
 
  d、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e、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73、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哪些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关于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的具体方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7)、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0)、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a、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b、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c、《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登记附表――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可以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领取。
 
  d、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e、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74、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哪些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XX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a、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b、《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领取。
 
  c、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d、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75、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提交哪些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提交本材料。
 
  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4、5项材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第5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原外资注册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
 
  注:a、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b、《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公司股东出资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领取。
 
  c、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d、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76、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哪些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注:a、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b、《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领取。
 
  c、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77、公司注销登记提交哪些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清算报告;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a、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b、《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领取。
 
  c、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d、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须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
 
  e、以上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加盖公章。
 
  78、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哪些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a、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b、《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领取。
 
  c、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79.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
 
  80、《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81、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82、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应当在6月30日前修改;
 
  83、下列哪种情况不能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抽查时拒不配合的。
 
  8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8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86、企业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87、企业未履行即时公示义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
 
  88、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89、因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90、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91、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92、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9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围绕企业信息的归集、公示、共享和利用,建设一云一体系四平台
 
  9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归集中的的“全量归集、一码关联”的“一码”是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两个门户”是指信息公示门户和协同监管门户
 
  9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9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平台提供的主要功能有企业公示信息查询、政府部门相关信息公告查询、企业年报与即时信息填报
 
  9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主要功能有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企业公示信息高级搜索、企业公示信息统计分析
 
  99、各地数据中心应实现最长不超过4个小时的增量更新。
 
  100、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门户搜索企业信用信息,目前不支持的搜索方式是法定代表人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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