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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工商局职权目录行政审批(1)

时间:2014-11-13 22:33 来源:昆明市工商局 作者:超级管理员 点击: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许可事项: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公司、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开业)、变更、注销、备案登记

事项编码  
项目名称 1号  行政许可事项: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公司、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开业)、变更、注销、备案登记
子项名称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三)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四)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五)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六)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清算组成员;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实施主体 云南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职权依据 详见附件一
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   □其他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登记予以当场办结。
 
收费依据和标准 详见附件二
受理地点 详见附件三
联系电话 详见附件三
申请材料 详见附件四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管理服务项目          □承接省级下放项目
备    注  


附件一:
职权依据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公司的设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三)公司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公司的注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五)分公司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六)分公司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七)分公司的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八)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十四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九)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十)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十一)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十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第四十五条:“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第五十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5.《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9]83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附件二: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无收费。
  (二)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设立登记费:
      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本的千分之零点八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费。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0月20日计价格[1997]1707号)。
(三)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变更登记费:

     1.增加的注册资本与公司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
     2.已按注册资本计算缴纳的登记费部分,不再收费;
     3.注册资本无变动的,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使用范围的规定》( [1992]价费字414号)第二条第三款;《国家计委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7]1707号)第六条。
(四)分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收取设立登记费300元。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使用范围的规定》( [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7]1707号)。
(五)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变更

     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0月20日计价格[1999]1707号)。
(六)注销:无收费。
(七)备案:无收费。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决定,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附件第7条。
 
 

附件三:
受理地点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公司住所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空港经济区的内资公司,可分别由五个区的工商分局受理;其他可由昆明市工商局注册窗口(地址:昆明市滇路38号;电话:4154385)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综合楼一楼;电话:3149832)受理。
(二)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为三百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辖区工商局(即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呈贡区工商局)受理;
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为三百万元及三百万元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可由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注册窗口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受理;地址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空港经济区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受注册资本的限制,由高新开发区工商分局(地址:昆明市科高路999号高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2楼;电话:68155634)、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分局(地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6号经开区管委会附楼1楼;电话:8163762)、旅游渡假区工商分局(地址:昆明市滇池路1391号;电话:4316362)、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工商分局(地址: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七甸街道呈贡工业园区-老昆石公路大风垭口;电话:67517315))受理窗口受理。
 

附件四:
申请材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1. 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14]29号)。

(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14]29号)。

(四)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昆明市商务代理协会

    协会地址: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漫大道80号海归大厦236室 邮政编码:650200 联系电话:0871-6457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