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栖霞地税的税务人员在风险应对中发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报表显示该单位2014年度二季度将一栋自有房产对外销售,并签订正式的销售合同,房屋售价为3400万元,买方已支付了3000万元,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2014年7月企业所得税预缴时该公司对该项收入未进行申报,理由是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应当等到产权过户后才需要确认收入并预缴企业所得税。
对此,税务人员解释,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4、以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因此,对于该公司自有房产的处置,二季度虽未过户,即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上未发生改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只要符合上述通知中的收入确认条件,应作为财产转让收入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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