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税务部门在对一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进行审核时发现,该企业2014年6月完成一股权变更手续并取得收入600万元,但企业在2季度申报时,未将该笔收入计入季度收入总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原来该企业财务人员考虑到下半年将无大笔收入产生,若将600万元收入在2季度计算预缴,那么企业2季度税负较重,同时年终汇算清缴时会出现应交税款小于已预缴税款的情况。因此将该笔收入在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再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税款,税务人员指出这样的处理是不正确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由于上述企业事前并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其他预缴方式,因此应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
而年度汇缴清缴时,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小于已预缴税款的,多缴税款可以申请退税,也可以抵减以后年度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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